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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的党费收缴新规定

中组部最近下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对党费收缴作出新的具体规定: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1)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2)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
(3)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
(4)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
(5)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6、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7、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9、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0、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1、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80%上缴二医大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