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指南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编写)
加速高新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时代潮流,是推进我国技术创新和实现高科技产业化的重要内容,也是上海迈向新世纪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中所面临的紧迫任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推动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市政府于1998年6月颁布了《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简称“十八条”)。为强化“十八条”政策的实施力度,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市政府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对薄弱环节重点梳理的基础上,对原有的“十八条”作了二次补充完善。“新版十八条”于2000年11月修订出台,进一步营造了有利于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政策环境。三年来,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获得了较大进展,有了良好开端。一批具有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成果得到了转化;进一步形成了“政策聚焦、政府合力”各方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格局。目前,以科研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核心的技术创新活动正在全市蓬勃兴起,并已成为上海新一轮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这本《指南》,旨在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申请、评审认定、成立公司、落实政策等提供具体指导,以提高办事效率,加快落政进程。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一章 成果转化
放眼当今世界,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为代表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迅猛发展。在日趋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中,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并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已成为我国增强经济实力的命脉所在,确保中华民族立于不败之地的战略选择。上海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特大城市,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时代的紧迫感,抓紧机遇,迎接挑战,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营造创业创新的浓厚氛围,优化政策环境,完善服务功能,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发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强大作用,为上海跨世纪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一) 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内涵
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这一表述,全面而又深刻地揭示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内涵,它是指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成果转化”是一个创新过程;要形成“三新”,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明确科技成果转化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对于我们依法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
高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要经历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工业化生产三个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关键是成果转化阶段。
成果转化是通向产业化的桥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 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简称《决定》)强调指出,
要从根本上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和机制;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即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使科技成果迅速而
有效地转化为富有市场竞争力的商品。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中央《决定》的精神,加深对技术创新重要意义的认识,更加自觉
地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
科技成果转化这一命题是结合我国实际提出的。新中国成立50 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
就。但是,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能力薄弱,高新技术产业化程度 较低,大量的科研成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转化。我国科技成果转
化的提法,与国外流行的提法“技术转移”(指技术从产生的单位转 移到使用的单位,也包括技术使用部门之间的转移),并没有较大的
区别,但更有现实针对性,具有中国特色,体现了我国由计划经济 向市场经济转化过程中我们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高度重视。
(二) 科技成果转化的进展状况
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命题。各国为此进行着 长期不懈的努力,促使各种社会资源活跃在这个高投入、高产出、
高风险、高回报,前景无限的领域,日益成为新经济增长的活源头, 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由工业化社会向后工业化社会变化的一个重要
特征。据统计,美国企业对科技成果进行实用技术开发的成功概率 是57%;技术成功之后,企业再对它进行商品化开发成功的概率是
65%;商品化成功之后,企业通过扩大产量,占领市场取得较好的 经营回报的概率是74%。战后日本从60年代开始,依靠科技成果转
化成功地进入新一轮经济高增长期,经过40年努力一跃成为世界第 二经济强国。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也成为发展中国家实现跨跃
式发展的紧迫要求,新加坡等国家已走出了一条成功之路。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是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近几年 来,江泽民同志从战略全局高度多次论述了创新问题,强调指出:“要
从下个世纪中国发展的战略需要和世界科学前沿的前景出发,明确 新的科技目标,调整现有的运行机制,力争取得更多更大的科技创
新成就,真正搞出中国的创新体系来。”如何实现这一目标?首先就 得从科技成果转化抓起。应当看到,科技创新不仅仅是科学发现、
技术发明,更重要的是科技进步对社会经济的贡献;创新体系建设 成功的标志,就是新知识、新技术、新发明在市场中获得成功。总
之,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是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关键所在。
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也是上海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紧迫任务。知 识经济的逼近,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对上海实现跨跃式发展战略
和构筑国际经济中心城市是极好的机遇。尤其是上海人均GDP已超 过3400美元,必须改变以往靠投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抢占高
科技制高点,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大力发展高科技产业。近年来, 上海在“十八条”政策引导下,全社会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新
格局正在形成,全市已有一大批项目被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 目,这些项目大都属于上海产业政策重点支持的领域,其中电子信
息、生物医药和新材料三大产业的项目将近70%,并产生了良好的 经济效益,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我们要继续努力,增强紧迫感,
鼓足干劲,加快高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这是上海跨世纪 发展的希望所在。
(三)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上海市委、 市政府制定“十五”发展目标的主要内容。在充满希望的新世纪来
临之际,上海市人民政府再次修订了“十八条”。从1998年6月市 政府颁布实施《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简称“十
八条”),到1999年6月重新修订“十八条”,2000年又再次修订了 “十八条”,三年来市政府对“十八条”作了两次重大修订,足见市
委、市政府对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也充分体现了本市实施应对加入WTO
形势和新经济背景下的技术创新政策的连续性与开拓性。
在“十八条”引导下,上海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已进入波 澜壮阔的黄金发展时期。
2000年重新修订的“十八条”,是在充分肯定三年来贯彻“十 八条”政策取得重大进展的基础上产生的。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既是
技术创新的关键环节,也是激活高新技术产业化源头的需要,更是 形成新世纪上海经济发展新增长点的战略举措。九十年代以来,上
海以引进外资、土地批租、房产开发、工业招商和市政建设为主, 带动了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了上海经济的综合实力,为“十五”发
展打下了坚实基础。进入九十年代后半期,特别是近几年来,上海 在形成高新技术产业、支柱型产业以及都市型产业优势方面已取得
突破性进展。按照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规律,发展具有优势的战 略性产业必须以项目为载体。因此,三年前,为推进上海科技成果
转化和产业化进程,上海在全国率先从新经济源头抓起,从在21世 纪里可能最具有革命性的项目领域抓起,推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的首部地方政府政策性文件。这个文件具有政策覆盖面宽、支持力 度大、贯串科技成果转化至产业化全过程的特点,并独树一帜成立
了集政策支撑与市场导向于一体的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门工作机 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这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
响,得到了国家科技部的充分肯定。并取得了很大的社会效益、技 术效益与经济效益。1999年修订出台的“十八条”,在鼓励企业成
为创新主体、自主开发项目、细分创新利益主体和建设创新创业服 务体系等四个方面都具有重大突破。随着科技与经济一体化发展的
进程加速,科技与资本对接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作为市转化服务中 心工作的延伸和抓手,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也于1999年底成立,成
为全国首个专门服务于企业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新兴资本市场, 促进了科技与资本的有效结合。在上海改革开放、科技进步和经济
建设不断深化和发展的大趋势下,近三年来,随着“十八条”政策 的贯彻落实,上海已形成了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社会
氛围、创业条件、分配机制和多元化的资本市场。
2000年再次修订的“十八条”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更为开放、 更为宽松和更为优化的环境。
当今世界,已进入以知识经济为主导的新经济时代,与工业经 济时期相比较,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的地位与作用日趋明显,科技
对经济结构的调整已显示出前所未有的活力,科技对资本市场的发 展已显示出前所未有的推动力,科技对经济的发展更显示出前所未
有的震撼力。迈入新世纪,为适应新形势,培育上海经济发展的新 增长点,2000年再次修订出台了“十八条”。这次修改后的“十八
条”,具有更明显的新经济时代特征,也具有更强的开创性、针对性 和可操作性,并且在推动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和市场环
境的营造上体现了更为开放、更为宽松、更为优化的特征,从而使 上海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能始终走在全国的前列,为上
海进入新世纪的经济新发展造就一个生机勃勃的宏观背景。
新修订的“十八条”,从指导思想上体现了 “三个有机结合”, 即:一是充分体现了上海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导向的连续性和开拓性
相结合。“十八条”中基本的优惠政策不仅不变,而且在新世纪的新 经济发展大势下,特别是应对加入WTO的新情况,加以补充完善,
拓展了政策导向的前瞻性和覆盖的空间和领域,从而使成果转化政 策具有更大的支撑力度;二是充分体现了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机制
相结合。新修订的“十八条”,在继续发挥政府政策导向作用的同时, 应对加入WTO的形势,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市场惯例,注重在
融入全国、融入世界的大市场中,从高科技的源头抓起,从产业化 的源泉抓起,从体现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前沿项目抓起,吸引国内
外更多的优秀科技成果到上海转化,促进技术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结 合以及企业体制创新与技术创新的结合:三是充分体现了成果转化
政策创新性与操作性的结合。在这次政策修改中,不仅增加了新的内容,使政策有质的提升,而且作了量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务实性。
这些指导思想,集中体现了新经济的时代特征和上海科技与经济一 体化发展的特色,使“十八条”政策在内容上更为丰富。
第二章 知识产权
(一)关于自主知识产权
“十八条”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有关政策的享受方面予以特别扶持。为此,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版权局对“自主知识产权”作了界定。
其主要内容为:
1、“十八条”中所称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转化项目”,是指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该项目申请人拥有专利权或符合下述各项条件之一的高新技术项目:
(1) 项目申请人自行开发、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的,并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享有以计算机软件、电子出版物等为主要内容的著作权的高新技术项目;
(2) 项目申请人合法独家受让他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高新技术项目;
(3) 项目申请人经过合法手续独占他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高新技术项目;
(4) 项目申请人经过合法手续独家拥有他人涉及计算机软件、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的著作权的高新技术项目。
2、凡申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的,应当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申请商标注册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申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需提供相关资职机构颁发的有效证明(专利授权证书等)。
4、经认定的拥有自主专利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认定之日次年起至按《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限止,每年应当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登记办理专利有效证明。
(二)上海市高新技术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为贯彻执行“十八条”有关专利申请费资助的规定,制订了操作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1、资助范围
凡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主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在申请发明专利后,其申请费、代理费视情给予一定比例资助。
2、资助时间
自1998年6月1日起,参照“十八条”规定实施。
3、申请资助须提供的材料
(1)上海市申请高新技术发明专利申请书;
(2)本市企事业单位法人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研究开发技术立题报告或计划任务书、可行性报告(复印件);
(4)国内外相关发明专利的检索查新报告(复印件);
(5)专利管理机关出具的国内缴付专利申请费或国内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申请限定二国)专利申请费凭证;
(6)申请发明专利维持费资助还须报送国内或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及缴款凭证。
4、资助受理地点
(1)北京东路668号东楼4楼401室,“市转化服务中心一门式”窗口,周一、周四上午,电话:53080900—117
(2)成都北路333号招商局广场南楼3楼
周二、周四全天
电话:52980613
第三章 人才激励
(一)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上海市人事局为贯彻落实“十八条”有关政策,制订了有关实施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人才引进
外省市来沪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推荐,市或者区、县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将本人及其配偶、未年年子女的户口(含农业户口)迁入本市,并免交城市建设费:
(1)承担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的主要科研人员;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年龄在50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设立“上海人才发展资金”,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
(1)人才发展资金的主要用途是:
①资助资金短缺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
②帮助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解决特殊困难;
③奖励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④在促进高科技成果转化中,与人才相关的其他需要资助的项目。
(2)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向市人事局下设的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申请上海人才发展资金资助。
(3)申请上海人才发展资金资助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上海人才发展资金资助申请书》(由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印刷);
②需资助人才学术技术水平证明材料;
学历证书、学术技术等级证书、专业资格(职称)证书、学术技术成果获奖证书、主要专业经历证明、目前工作单位聘用合同书等。
(4)有关技术资料
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及其申请认定(含复审)时的全部资料、上年度单位财务报表等的复印件,以及企业发展或项目转化的目前进展情况说明。
(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人员的职称评审
上海市人事局为贯彻实施“十八条”有关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优惠政策,特制定了《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1、组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按“十八条”要求,由市人事局负责,组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其中包括:
(1)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2)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工程经济复合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3)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工程系列新材料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4)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工程系列生物与医药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5)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工程系列电子与信息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6)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工程系列光机电一体化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7)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工程系列能源与环保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8)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工程系列核能技术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9)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工程系列航天海洋现代运输设备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2、《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1) 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离制度。
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所聘岗位确定。
(2)评审对象。
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工程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中、高级工程师与提高待遇的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中,直接从事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或经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工程经济复合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审定工作。
(3)评审条件。
对高新技术企业中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应充分体现创新能力和业绩优先的原则,注重在成果转化过程中,解决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和业绩优先的原则,注重在成果转化过程中,解决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和业绩,强调在成果转化中的创新性和创造性。
(4)评审申报。
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转化服务中心定期向项目认定单位发出申报通知,同时组织咨询培训,具体介绍申报条件、办理流程及发放有关表格,项目单位据此统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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