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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2002年3月5日,科技部、财政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总量的增加,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对以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国家科研计划项目(包括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二、单位申请承担科研项目时,须提交该项目的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须根据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

  三、项目承担单位须建立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四、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要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作为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重要条件。在科研项目合同中须明确约定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保护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义务,并依据合同对履行义务情况组织检查和验收。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研项目,须在立项或验收时予以确认,明确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方式,拟定成果转化和应用方案。

  五、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维持费用等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负担。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家有关科研计划经费中可以开支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于补助负担上述费用确有困难的项目承担单位。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需要,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在一定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并区别不同情况,决定实施单位或无偿使用,或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

  七、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转化。项目承担单位转让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八、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等有关规定,对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九、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修订和完善各项科研计划管理制度,明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制定科研项目合同知识产权标准条款,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国家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4、拨发有关经费。

第六条 国务院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 为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科技可持续创新能力,加强基础研究基地建设,稳定基础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国家有计划、有重点地装备、新建和调整实验室。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坚持“三高一优两重点”的原则。即高水平研究机构、高校和高科技企业;优秀的部门(行业)或地方实验室;“两重点”指具有突击前沿获取原始科学创新能力的专门学科实验室和集成关键性、原创性科学技术能力的跨学科综合实验室。

第十条 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纲要,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指导实验室建设。

第十一条 申请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1、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地方、高科技企业)重点实验室,在本领域中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特色,能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2、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3、主管部门能保证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经费。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申报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无主管部门的机构,可直接向科技部申报),并报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附件一),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二),经主管部门初审,报科技部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 实验室立项后进入建设实施期,其国拨及配套经费应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安排,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采用招标形式。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依托单位在实施实验室建设期间,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保证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实验室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应报科技部核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应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验收通过后予以批准。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支持实验室网络化的建设。

第四章 变更与调整

第十七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科技部可调整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十八条 科技部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实验室设备更新。确需更新设备的由实验室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报告》,科技部组织论证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家有权调配由国家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的论证,论证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核准。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试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科技部备案。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为五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一届累计不在岗时间最多为十八个月),特殊情况要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五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五年,年龄不超过七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为主,按实验室所设学科严格控制其编制,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数量由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作为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实验室应注意稳定一支高水平的技术队伍。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补助费中列支,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实验室经费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科技部定期组织实验室周期评估,评估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三十一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部门(地方)实验室,符合实验室总体规划的,可申请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要予以降级或淘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 (依托单位)”。如:摩擦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State Key Laboratory of Tribology (Tsinghua University)。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三十四条 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是我国实验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加强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药科学技术政策
(2002年9月18日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

  为促进我国医药科学技术和医药产业发展,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制定本医药科学技术政策。

总 纲

  医药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品是人类维护健康、战胜疾病的重要保证。医药科学技术则是研究开发新药和新型医疗器械及制药装备、服务医疗、带动医药工业发展的核心因素。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医药工业体系和商业流通网络。“九五”期间,我国重点加强了医药创新能力建设,大大推进了医药研究开发及生产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新产品产值率达到了15.8%,20余种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投放市场,药物新剂型有了较大发展,医疗器械和制药装备技术水平和生产水平也有较大提高。

  虽然“九五”期间我国医药创新能力有所提高,但是我国的医药、医疗器械和制药装备均较少自主创新产品。因此,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加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开发研究,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将是今后我国医药工业重要的战略任务。

我国已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今后将面对的是一个全球化激烈竞争的市场,努力提高我国新药研制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医疗器械、制药装备的研制和制造工艺水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增强我国医药工业的国际竞争能力是至关重要的。

  我国医药科学技术的发展应采取“加强创新,推进产业化”的战略方针。努力提高化学药、医疗器械和制药装备的创新能力和研制水平,更新产品结构;大力发展中药研究、开发和生产技术,加速中药现代化;积极发展生物制药技术,推动医药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医药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优化资源配置,为医药工业迅速和持续发展提供环境支撑和人才保障。发展的重点是中药现代化和生物制药产业化。

政策要点

一、努力提高化学药物的研制水平,加快产品结构的更新

  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化学药物仍将是临床用药的主体药物,并占据医药市场的主体地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今后必须围绕临床急需加强创新药物,包括模仿创新药物的研制开发,加强制剂技术的研究开发,逐渐使化学药物的产品结构得到合理调整。

——化学药物产品结构调整的方向是,以作用机制新、疗效高、毒副作用小的产品替代疗效低、毒副作用大的产品。开发的重点是抗肿瘤药物、心血管系统药物,抗病毒感染药物、神经精神系统药物、降血糖药物、老年病药物等。

——提高新药的研制能力和水平,努力发展组合化学、高通量筛选、合理药物设计;研究开发新药筛选和安全评价模型以及新的释药系统;研究药物作用新机制和新靶点;寻找新的先导化合物和天然产物来源的新化学实体或有效组分;研究手性药物制备技术。

——引进国外先进制剂工艺技术,改进和开发新制剂、新剂型。重点加强各种口服释药系统(缓释、定速、定时、定位等),各种给药系统(透皮、靶向、粘膜、应答等),以及新型辅料的研究开发。开发和应用制剂超微粉碎和纳米技术。

——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集成应用,尽快提高化学药物的生产工艺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医药产品生产技术水平,特别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产品质量等关键技术环节应有大幅度提高。

二、大力发展中药研究开发和生产技术,加速中药现代化

  中医药学是我国医学科学的特色,是我国优秀文化的组成部分。中药是中医保健、预防、治疗的重要手段。要正确处理继承与发展的关系,充分吸取其精髓,积极引入先进技术,推进研制、开发和生产工艺技术的现代化,以产品和工艺技术创新带动产业结构的调整。

——重视中药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开展濒危、珍稀中药植物(动物)的繁育和种质资源的研究;加强具有显著环境与生态效益的中药植物研究与种植技术推广;加强野生药材变为家种家养研究,提高中药材的综合利用率;研究中药材的育种栽培、规范化种植、加工炮制以及贮存技术。

——加强中药化学成分、活性成分、有效成分的基础性研究;重视源头创新,开展中药生物活性评价与临床疗效评价以及安全性评价的研究,建立高效、微量、快速的组分药药效筛选系统。

——加强组方合理、疗效突出、特色明显的中药复方研究,促进新剂型工艺在复方中药研究中的应用,强化中药临床研究的监督审查,切实减少中药研制中的低水平重复。

——重视中药提取、分离技术的自动化、智能化及相关仪器设备的研制开发;重视制药新技术的引进和自主创新,为中药现代化提供技术支撑。

——加强中药质量标准、质量控制技术研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药自身特点的中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中成药)质量标准与质量控制系统。

——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积极研究开发针对亚健康状态、重大疾病、老年疾病、慢性疾病、难治疾病等的保健、预防和治疗的现代中药。以具有疗效优势的中成药品种为基础进行技术创新,开发新产品,研制新品种。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构建传统中医药信息创新平台,加强中医药系统挖掘,实现中医药技术的跨越发展

三、积极发展生物制药技术,推动医药产业结构调整

  以基因技术为代表的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导致了以基因工程制药为主的一个新兴生物制药业的产生与发展,并且成为各国制药领域竞争的热点。生物制药是国际制药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因此,大力发展以基因技术为代表的生物制药技术是今后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针对我国人群的重大疾病,研究开发新型生物药物、疫苗和生物治疗方案;研究并建立疾病与药物筛选和安全评价模型;研究哺乳动物细胞大规模培养技术、转基因和治疗用单克隆抗体;研究开发产品过程优化技术。

——建立和完善规模化、高效率的功能基因组研发体系,寻找重要遗传疾病致病基因、重大多因素多基因疾病的易感基因以及具有重要生理功能的基因,用于疾病诊断和药物、疫苗、生物靶点的开发利用。

——研究病原及特殊功能微生物功能基因组,寻找微生物致病、主要免疫靶点及代谢调节基因,用于疫苗、诊断及药物筛选的开发利用。

——发展生物信息技术,结合功能基因组研究和蛋白质组研究,建立国家生物信息获取、管理、分析和服务体系;建立和发展生物芯片研究开发和服务系统;建立高通量药物筛选、药物分子设计技术体系。

——重点突破主要抗生素、维生素、甾体激素和氨基酸生产的基因工程菌构建与高效表达,确定工程菌大规模发酵工艺参数,研究高效分离纯化手段,实现商品化生产。

——研究基因工程药物的检测分析和安全评价,建立规范的检测分析方法与评价标准;研究生物治疗所涉及的伦理学问题,确保基因工程药物和生物治疗方案的安全性。

四、研制开发国内急需的医疗器械,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医疗器械是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必需的产品之一。研制开发安全、可靠、经济、高效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医疗器械、关键部件及一次性耗材,对于提高疗效、降低医疗费用以及发展医疗器械制造业是十分重要的。

——应用先进的数字化技术和新的成像技术研制新型医学影像系统;开发适应介入性、微创性、无创性的诊治医疗装备、材料及相关器具;研制各类医用传感器、换能器及相关部件和元器件,重点加强生物传感器的研制。

——开展社区医疗及家庭保健工程研究,发展安全可靠、家用小型化的检测、监测、救护、康复、保健医疗设备和相关技术;利用宽带网技术建立进入家庭的、个性化的、以社区为核心的医疗保健网络系统。

——支持利用软件优势并通过对部件、元器件的择优配套研制新产品,做到整机和部件的结合。

——开展标准化研究和检测设备研究,重点研究安全标准、性能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标准,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研究工作;研究开发用于安全评价、生物学评价及电磁兼容性检测的手段及相关设备。

——加强生物医学工程前沿技术领域应用基础研究;研制具有与人体组织相似功能的组织或其他生物替代物,研制活组织或生物替代物的生物功能检测设备。

五、提高制药装备和药品包装的技术水平

  制药装备的技术水平与质量水平不仅直接影响药品的质量,而且直接影响医药工业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因此,努力提高制药装备综合技术水平十分重要。

——为适应我国医药工业发展,我国制药装备的发展方向是,研制开发高效率、高收率、高自动化、多功能、连续密闭、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的各种制药装备。

——重点研制能简化生产工序而又符合医药生产工艺和GMP要求的新型原料药和制剂机械与设备;研制符合GMP要求的具有自动检测、自动计数、自动剔废、自动诊断功能及远程控制接口装置的高效率药品包装机械;研制高供氧率工业规模的节能发酵罐和细菌培养生物反应器;研制工业规模的蛋白质分离纯化系统,开发粉碎温度低、噪声小、颗粒度可调、高收率、低消耗,并且有在线清洗、在线灭菌功能的超微粉碎设备及超微粉碎质量检测设备;促进超微粉碎技术在制药工业,尤其是中药制药工业领域的应用;研制开发超低温冷冻干燥设备。

——研制开发中药动态逆流提取、超临界萃取、中药饮片浸润、大孔树脂分离技术、中药灭菌等有利于中药生产工艺提升、技术更新、产品升级的设备。

——开展药品包装设计研究及包装材料研究,重点是药用玻璃容器的配方、加工工艺和生产设备、符合药用的新型塑料和合成橡胶原材料的研究开发,提高药品包装水平。

六、加快医药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加强基础研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医药技术创新体系,形成从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到工业生产的有机整合,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医药技术水平和医药工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根据有利于促进医药技术创新活动不断发展的原则,建立医药技术创新组织网络,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制药企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金融机构、政府主管部门紧密结合的网络结构体系。

——结合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以已具备一定基础和技术实力的单位为核心,逐步推进形成若干个医药技术创新基地。

——建设医药技术创新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并不断完善医药数字化图书馆,提供医药科技信息、产业信息、金融信息、市场信息、人才信息、政策法规信息等信息与中介服务。

七、加强医药科学技术人才培养

  人才是技术创新的保证,也是提高医药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核心因素。培养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管理人才是一个长期的战略任务。培养既懂科技又懂经营与管理的人才尤为需要。

——通过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结合重大科技计划,以任务带动人才培养,加速造就一批学术带头人和科研骨干。

——通过专业培训、定期进修、继续教育、学术交流、海外访问或留学等多种形式提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八、加强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

  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在医药研制开发、生产乃至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功能和信息功能,对于促进我国医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保护医药企业和消费者利益、提高我国制药业的国际竞争力是十分重要的。加强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是我国医药科学技术及产业发展的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

——加强医药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了解和掌握国际医药领域知识产权的状况和态势,结合我国的科技实力和发展潜能,提出医药领域知识产权竞争的目标和措施,大幅增加我国医药领域知识产权的数量,提高创新层次。

——增强医药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手段的能力,建立医药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队伍,制定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措施,在医药企事业单位中形成知识产权生成、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发展机制。

——发挥中药优势,强化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和力度,加快中药基础性专利的产生和获得,鼓励和支持在国外申请中药专利,获得保护,促使我国中药的传统优势转变为现代科技优势和经济竞争优势,提高中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九、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

  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是加快我国医药科学技术和医药工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必须广开渠道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建立一批设备先进、具有特色、配套的开放性专业实验室,聘请与吸收国内外优秀研究人员,开展国际间或国内部门间的合作研究,填补国内重要的空白领域或增强薄弱环节。

——支持有实力的医药企业和研究所到国外创办研究机构,进行技术开发、产品设计和市场拓展;鼓励外国医药研究开发机构在我国建立合作研究机构。

——在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的同时,必须注意我国特有药用生物资源(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以及基因资源)的保护,严格控制有重大经济价值的药用生物资源外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有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

(一)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二)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
(三)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四)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
(五)加速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第七条 国家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不断改进、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单位提供招标时确定的资助或者其他条件。

第九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十条 企业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生产新产品,可以自行发布信息或者委托技术交易中介机构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

第十一条 企业依法有权独立或者与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合作者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科研机构为推进其科技成果转化,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

第十四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本单位未能适时地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单位,就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生产经营进行合作,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和价值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十七条 依法设立的从事技术交易的场所或者机构,可以进行下列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

(一)介绍和推荐先进、成熟、实用的科技成果;
(二)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经济信息、技术信息、环境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
(三)进行技术贸易活动;
(四)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其他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等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在该机构中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科技经济合作组织进行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农业试验示范以及其他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活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以及其他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机构可以进行下列活动:

(一)对新产品、新工艺进行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
(二)面向社会进行地区或者行业科技成果系统化、工程化的配套开发和技术创新;
(三)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农村科技经济合作组织提供技术和技术服务:
(四)为转化高技术成果、创办相关企业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前款所列基地和机构的基本建设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划。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试验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试销产品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核定的试销期内试销。试产、试销上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家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金融机构应当在信贷方面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逐步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风险基金的设立及其资金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进科学技术信息网络的建设和发展,建立科技成果信息资料库,面向全国,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服务。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中介机构对其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中知悉的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供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予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可以对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实施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的报酬或者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分亨收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工未经单位允许,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让的有关人员违反与本单位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等,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是指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经费管理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
  第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专项项目等。
  第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根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方式。
  对于除重大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自然科学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具体如下: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5.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所需外汇额度由项目依托单位自行解决。其中:
  1.面上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
  2.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三)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
  1. 面上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
  2.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的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四)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管理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第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中介机构对项目资助研究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资助额度依据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经费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以及相关的财政、财务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确定。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资助预算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程序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加强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项目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在研资助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仍用于项目依托单位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部分应用研究工作。
第三章 拨款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首次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单位信息表",报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依托单位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函告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拨至项目依托单位,接收拨款单位与项目依托单位必须一致。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拨款,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的协作费由项目依托单位依据协作合同转拨。
  第十九条 因故中止实施或撤销的资助项目停止拨款,项目依托单位应将已拨经费余额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逾期不退回的,缓拨该单位其他项目的资助经费。
第四章 经费决算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除重大项目外)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项目依托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决算,由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
  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编报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并签署审核意见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结束后,先由课题负责人编报经费决算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一份存入课题结题档案,一份送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编报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并附加说明,于六个月内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二条 经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中止和提前结题的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并列入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对项目资助经费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项目依托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等处理措施。项目依托单位应对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会同财政部制定适合自然科学基金特点的绩效考评办法,对项目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考评。
  第二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建立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库,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项目依托单位,必须纳入项目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2月7日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上海市地方相关政策
       
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

【标题】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2-9-10
【实施日期】2002-10-1
【文号】沪府办发[2002]32号
【题注】

  第一条 为发挥科研人员的创新潜能,吸引海内外优秀科研人才参与政府科研项目的实施,提高科研水平和财政科研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课题制管理,是指以课题(或项目,下同)为中心、以课题组为基本活动单位,进行课题组织、管理和研究活动的一种科研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课题制,适用于以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的课题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课题制管理实行课题责任人负责制。课题责任人为法人或自然人。
  课题责任人为确保课题任务的完成,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具有研究方案决定、人员聘用和经费支配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课题责任人必须指定所承担课题的课题组长,并在科研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明确课题组长的权利和义务,且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条 课题必须有依托单位。一个课题只能确立一个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必须具备和提供科研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确立的必要的课题实施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知识产权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法人课题责任人是当然的依托单位。
  属于自然人的课题责任人可以根据课题实施的需要,打破单位、所有制界限选择课题依托单位。课题责任人与依托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合同的形式确定。
  第六条 课题责任人应组建一个结构精干、人员相对稳定的课题组。课题责任人可以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课题组人数及主要成员应符合各科研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七条 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应根据本市科研计划和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课题管理,建立课题备选库,充分发挥专家和科研管理中介机构的作用,确保课题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经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科研项目管理中介机构,可接受归口部门委托,承担课题立项申请的受理和评审、课题实施过程管理等业务管理职能。
  第八条 课题立项实行专家评议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审批机制。符合招投标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管理。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特殊目标的课题,可另行规定立项程序。
  第九条 课题立项申请应提交可行性报告和课题经费全额预算表,经依托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
  第十条 归口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科研项目管理中介机构收到立项申请后,根据课题研究目标组织专家从技术先进性、实施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议。
  归口部门负责课题立项的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立项的课题,归口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科研项目管理中介机构应与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签定科研合同,并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课题的具体目标、执行程序、经费使用、科研成果归属,以及合同生效、解除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课题责任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课题实行“课题一子课题”或“项目一课题”两级管理。课题研究的分级情况必须在科研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明确,不得自行分解或随意变更。
  实行两级管理的课题,课题责任人应与有关当事人签订分级合同,并报归口部门或科研项目管理中介机构备案。
  课题责任人不得将课题转包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三条 课题制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并实行课题预算评估或评审制度。
  第十四条 课题责任人在编制课题研究经费预算时,必须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经费支出预算。
  经费来源预算是指用于同一课题的来自于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的预算,包括从归口部门、依托单位、国家有关部委或企业获得的经费,以及通过国际合作或其他渠道获得的经费。
  经费支出预算是指课题研究过程发生的所有支出的预算。课题研究经费支出预算以课题及子课题为预算对象,预算内容包括与课题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使用的可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试验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以及其他研究经费等。人员费是指课题组成员的工资性费用。对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课题组成员,其所在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予以支付。国家或本市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间接费用是指为实施课题而支付给依托单位直接为课题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员费、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费或折旧费等。间接费用占课题经费支出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5%。
  第十五条 课题资助方式根据课题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分为成本补偿式或定额补助式。
  成本补偿式资助方式是指对受资助课题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资助方式,最高为全额。由归口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此类课题预算建议书进行审查并批复。课题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是指对受资助课题提供固定数额经费的资助方式,资助额度依据评议专家的意见和经相关的财政、财务政策审核后确定。
  第十六条 由归口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从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方面,对课题预算进行审核,确定课题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由归口部门使用、为管理科研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在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招标、课题遴选、评审、预算评估、监理、跟踪检查、验收以及后评估等科技管理活动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计划管理费总数不超过支出预算经费的5%。计划管理费预算由归口部门在此额度内编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该经费专款专用,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或归口部门根据批准的课题经费预算、用款计划、工作进度节点完成情况及经费结存情况,核定当期课题拨款额,并及时足额拨付课题经费;末按工作进度节点按时完成的,延迟或停止拨付课题经费。
  按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经费拨付按政府采购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由于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课题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各经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的课题只在结题时编制课题研究费总决算,不编制年度决算;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的课题要编制课题研究费年度决算。课题研究费决算以会计年度为计算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归口部门。自课题研究费下达之日起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不编报决算,其当年经费的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决算中编报。
  第二十一条 未结课题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课题的结余经费,经归口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留给依托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开支。
  第二十二条 课题验收包括技术成果或知识产权验收、固定资产验收以及财务决算。课题验收要以批准的课题可行性报告、科研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或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责任人对课题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课题组主要研究人员变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课题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归口部门或科研项目管理中介机构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课题因故终止,依托单位和课题责任人应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并将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变价收入)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五条 用课题研究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课题或子课题依托单位,资助文件中另有注明的除外。用课题研究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课题或子课题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对所依托的课题进行成本核算,未经批准不得分立或变更核算对象。对跨年度的课题,应保持其核算对象、口径的连续性。
  依托单位应对所依托课题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政府科研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 归口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课题任务完成情况、课题合同执行情况及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考评。
  课题监督要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及时,且不得干扰和干预课题的正常实施。
  归口部门可依据课题合同和有关的科研计划管理规定,对重大课题实行监理。每个课题监理人可同时进行多个课题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归口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的结果,对课题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和科研项目管理中介机构的信誉度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课题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或科研项目管理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课题经费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可依据各自职责,视情采取通报批评、警告、停止拨款、终止课题和取消管理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生效。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标题】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3-7-18
【实施日期】2003-8-1
【文号】
【题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创新,根据《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委组织实施的以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是指执行各类科研计划过程中所产生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布图等有形和无形的研究开发产出。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是指与项目成果有关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第四条 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包括科研计划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五条 市科委负责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管理,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使政府对有关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

  第六条  市科委支持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信息资源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关行业、重点领域科技信息的采集和加工,为研发决策和研究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支撑。

  市科委扶持和规范技术查新机构,推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鼓励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发展,促进查新、知识产权申请保护等工作与科技创新活动的有机结合。

第二章 权益归属

  第七条 科研计划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市科委在立项或签订合同时予以确认,并指定机构负责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的,市科委在签订合同时应约定项目承担者(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实行课题制管理的项目责任人及其依托单位,下同)是否拥有免费的自行实施、使用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科研计划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归国家所有,但项目承担者可以合同约定形式在一定年限内独享基础性自然科学数据的使用权并获取收益。

  第八条 除第七条规定外,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享由合同各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经合同约定授予项目承担者的,项目承担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但在国家紧急情况下或项目承担者未采取措施保护和实施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市科委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第九条 与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有关的发现权、发明权和科学论著的署名权属于发现人、发明人和作者。凡以内部报告形式或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著作,都应在著作的适当版面注明项目委托方。在国际上发表的,遵从国际惯例。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科研计划项目立项应签订科研计划项目合同,并附计划任务书。实行课题制管理的,按《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签订科研合同。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要明确约定项目的知识产权具体目标、任务,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享办法,确保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项目承担者与其他研究开发者共同研究开发的,共同研究开发方之间必须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分享办法。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者需要将部分任务转委托第三方进行研究开发的,应当征得市科委同意并在计划项目合同书中明确,但委托第三方进行常规试验、提供社会化科技服务和少量辅助科研工作的情况除外。项目承担者转委托第三方进行研究开发应当签订合同,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分享办法。项目承担者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不得影响市科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相应科研计划项目合同约定所拥有的对该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权利。

  第十二条 市科委在审查科研计划申请项目时,应同时审查项目承担者的知识产权拥有情况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况。涉及科学数据的,应同时审查项目的科学数据提交计划。对可能形成专利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者要建立论文发表的登记审查制度,以保证科研成果能够符合专利审查条件。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者在科研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随时跟踪与本科研计划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信息,并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成果,及时以专利或技术秘密等形式予以保护。项目承担者如发现科研计划项目合同确定的研究标的已由他人全部公开或部分公开,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市科委,并附有关证据,经市科委同意后,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手续。市科委或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包括受市科委委托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等)对科研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依据合同对履行义务情况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科委在合同计划预算中专门设立知识产权费用栏目,专项用于支持在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持方面所支出的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者在申请对科研计划项目进行验收前,应当先采取措施保护有关知识产权。未采取措施的,市科委不予受理验收申请。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同时提供可公开上网共享的有关该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信息摘要;涉及科学数据的,应提供相应数据已提交证明。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者应当自科技项目完成后15日内,就其研究成果是申请发明专利还是按技术秘密形式处理向市科委提出报告,并附有关的证明材料。市科委在自收到报告后30日内作出审定。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项目承担者的处理意见。市科委不同意项目承担者提出的处理意见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告知项目承担者有申辩的权利。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项目承担者应自项目完成后30日内,就该项目研究成果是申请专利还是按技术秘密形式处理向市科委提出建议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如需申请专利的,项目承担者应协助市科委指定的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专利的,应在分别取得专利申请号和专利权后30日内向市科委登记备案。 项目承担者决定或市科委同意项目承担者对科研成果以技术秘密形式处理的,项目承担者应制定技术秘密的保护方案,并报市科委备案。
  项目承担者应与项目参与者和接触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协议。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者实施科研计划项目所产生的计算机软件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在登记获准后30日内向市科委备案。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市科委有权干预。

  第二十条 专利申请号备案后,项目承担者应在其后三年内每年报告一次有关该专利审查进展、授权、实施或许可实施的情况,以及支付给发明人或成果完成人报酬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的,市科委有权指定单位实施所取得的知识产权。被指定的实施单位若非原项目承担者,应当就知识产权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与项目承担者达成书面协议。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市科委依有关规定确定合理的使用费。
  除另有约定外,被指定的实施单位不能自行再转让该项目知识产权。
  被指定的实施单位对该项目知识产权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者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申请专利的,市科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权决定转让该项目研究成果的专利申请权。项目承担者应协助提供所需的资料和办理相应的手续。项目承担者转让或市科委决定转让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有关的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者取得专利权后,拟放弃该专利权的(包括不再支付专利年费的),应在有关法定期限届满时的2个月以前通知市科委接受该项专利权。市科委指定单位接受该项专利权的,项目承担者应协助依法办理让渡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确定为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承担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擅自离职,并给国家或者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泄漏有关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管理办法

【标题】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上海市科委
【颁布日期】2003-4-1
【实施日期】2003-4-1
【文号】沪科(2003)第09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青年科技人才成长,实现上海科技发展和人才建设目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决定实施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以下简称启明星计划)。

  第二条 启明星计划的目标是:选拔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以项目扶持的方式,为青年科技人员起步,领衔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提供经费资助。通过科研实践和其他实践活动,促进优秀青年科技人员脱颖而出,成为学科、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 启明星计划与有关部委办培养学科、技术带头人的工作协调配合。

  第四条 市科委每年从科技发展基金中划出专项经费,用于实施启明星计划,每年定期发布启明星计划申报指南。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凡在当年1月1日未满三十五周岁、并具备以下条件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启明星计划项目: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学风和科研道德;

  (二)具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沪有固定的受聘单位且在沪实际工作时间能够覆盖本计划项目的执行期限

  (三)大学本科毕业,有五年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经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后,有二年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经历;或已取得博士学位;或已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在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中有重要发现、发明或做出过重大贡献者,可不受学历、经历的限制。

  第六条 申请者提出的项目应符合上海市科技发展的方向,有较好的应用价值,有利于提高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等总体水平,具有新颖性、创新性等特点。

  第七条 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科研支撑环境:

  (一)申请者应具有从事本研究必需的实验条件,得到依托单位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匹配支持;

  (二)申请者应确保主要精力和时间从事本项计划资助的研究工作。

  第八条 申请启明星计划项目,申请者需填写《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申请书》,上报依托单位。 第九条 依托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本单位申请者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择优遴选,签署推荐意见,按时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送市科委。

第三章 受理与公示

  第十条 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每年受理一次。

  第十一条 市科委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

  (一) 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 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三) 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十二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者应按通知要求做好准备,在指定的日期到会进行口头报告并答辩。

  第十三条 市科委将组织专家按启明星计划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内容对入选的申请者及其项目进行评议。评审专家由学术威望高、造诣深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有关部门的管理专家组成,其中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不得少于80%。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提出的列入启明星计划的人员建议名单,由市科委初审后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为异议期。

  第十五条 凡无异议或经异议调查与处理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科委将正式公布列入启明星计划的人员名单,并发给证书。 市科委与其依托单位签订启明星计划合同。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委建立启明星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并会同列入启明星计划人员的依托单位,对其入选后的发展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十七条 启明星计划资助的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科研工作,实行直接拨款,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一次审定,分期拨付的办法。

  第十八条 启明星计划经费开支标准,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执行

  第十九条 列入启明星计划的人员,经市科委安排参加与本人研究项目有关的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的活动经费,可列入项目经费开支。项目经费开支标准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列入启明星计划的人员在完成项目后,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启明星计划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表等资料,依托单位应对其政治思想、工作能力、科研成果、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提出综合评价意见,报送市科委验收。

  第二十一条 凡得到启明星计划经费资助所取得的成果,均应标注中文"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资助"或英文"Sponsored by Shanghai Rising-Star Program"的字样。

  第二十二条 市科委组织专家对到期结题的启明星计划人员(含申请跟踪人员)按学科进行集中考评,并提出列入启明星跟踪的人员建议名单。考评以学术活动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列入启明星计划的人员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若在项目未完成前,因患病、调离岗位、出国一年以上等情况,影响研究工作如期完成的,获资助者及所依托单位应及时向市科委提出报告,经市科委核准后办理有关合同中止或变更手续。

第五章 跟踪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取得较好成果并有发展前景的启明星计划完成者,在资助期结束后三年内,经个人申请、专家推荐,市科委组织专家审定后,予以跟踪资助。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显著科研成果和社会经济效益的启明星计划完成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市科委每两年组织一次评选优秀启明星。 优秀启明星的评选,经个人自荐、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市科委审定公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六条 获得启明星跟踪或优秀启明星的人员,市科委优先推荐或安排参加与其学科相关的国内外科技考察、学习进修等活动;若申请上海市科委重大、重点项目和其它计划,市科委将给予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列入启明星计划的人员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市科委核实后,撤消对其资助,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15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布的沪科(91)第115号文《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

【标题】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3-3-5
【实施日期】2003-4-1
【文号】沪科(2003)第07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计划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凡获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科技计划等资助的研究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重要科技项目),均可申请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资助。

  第二条 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计划对上一年度和当年度到款的国家重要科技项目进行匹配。市科委负责匹配资金项目的经费预算、审批以及监督验收。匹配资金的具体操作管理,由市科委有关业务处室负责。

第二章  申请对象与申报材料

  第三条 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资金匹配比例原则上为国家重要科技项目资助经费的10%。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另行确定匹配比例。为鼓励上海的科技人员更多地领衔国家重要科技项目,并支持做好项目协调管理工作,其领衔项目划拨沪外地区的子课题部分,按其相应经费的2%予以匹配。

  第四条 申请单位在同一项目第一次申请时,须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打印的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匹配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国家重要科技项目批文、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若为子课题,需附主课题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

  (三)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子课题承担单位或合作参与单位,接受总项目承担单位的拨款,应要求总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拨款通知单或证明文件,若无法取得,则应提供拨款单位与到款单位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等)。

  第五条 申请单位在同一项目第二次及以后申请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计划支持时,须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打印的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匹配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

第三章  申请时间与报批程序

  第六条 市科委每年4月份和9月份受理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计划项目的申请。

  第七条 报批程序为:国家重要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将有关材料报市科委相关业务处室,由市科委相关业务处室核定、汇总后由发展计划处、条件财务处审核。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匹配资金与国家重要科技项目支持经费同步按比例下达。

  第九条 匹配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本市相关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

  第十条 项目责任人和项目依托单位需在向国家资助部门递交项目进展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报告的同时,向市科委递交上述报告。

  第十一条 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计划资助项目验收与国家重要科技项目资助部门对项目的验收同步进行。验收通过后由相关业务处室将有关验收材料审核后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相关政策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自然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我校科技人员努力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多出人才,多出成果,不断提高医学科研水平,促 ddddd进医学科技事业的发展,充分体现学校科研工作的整体优势,加速科技人才的培养和成长,发挥科技 ddddd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上海第二医科大学自然科学研究基金”(以下简称研究基金)管理 ddddd办法。

第二条:研究基金的经费来源:
一、 学校自筹资金;
二、 各附属医院(所)自筹科研经费;
三、 科技创收有偿部分可用作校科研基金的经费;
四、 个人和团体资助;
五、 其他收入。

第三条:研究基金的资助主要面向校本部各附属单位的科技人员,择优支持下列范围的研究项目和科技人员
一、 学成回国的科技人员,优秀中青年科技人员,有独立研究能力的医药卫生科技人员。
二、 虽暂未申请到国家、部委、市级科学基金,但经论证确认构思新颖、技术先进,有明确应用目的的基 ddddd础研究和有发展前途的应用研究项目,以及在疾病防治和诊断中效益显著的“短、平、快”项目。
三、 有较大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开发性项目。

第二章 研究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与管理

第四条:研究基金项目的申请
一、 每年10月份为项目的申请期,每年一次,逾期不与受理。
二、 研究基金按项目的不同性质和偿还能力分为无偿、部分偿还、全部偿还三种。
三、 项目申请者应分别填写(院、所)基金的项目申请书(具体要求与其他项目类同),其中青年基金申 ddddd请须经所在单位两位同行专家(高级职称)推荐并签署意见。学校资助的经费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 ddddd由各附属医院负责统一申报;院所基金资助项目,各单位自行组织评审,其资助的范围和经费强度自 ddddd定,申请书一份报校科研处备案。不接受个人的直接申请。
四、 研究基金的申报,各级单位应组织专家评审,按照“同行评议、择优支持、签订合同、专项管理”的 ddddd原则,履行审批及立项程序。
五、 研究基金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六、 已列入各级项目计划或已签订四技服务合同的项目及其子课题,均不署本基金申请范围。

第五条:研究基金项目的评审:
一、 各级科管部门受理项目申请后,先进行形式审查,再组织有关专家同行评议,根据评审专家的意见择 ddddd优录取,由各级基金委或相应的组织审核批准。
二、 项目一经批准,各单位应签订合同生效。学校经费资助的项目,应在二周内由学校(甲方)、课题组 ddddd(乙方)、院、所(丙方)签订合同;院、所基金资助的项目由各院、所与课题组签订合同(有协作 ddddd单位的课题,主要负责单位还应与其协作单位签订二级合同),并报校科研处一份备案。

第六条:研究基金项目的管理
一、 学校科研处负责校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院、所基金资助的研究 ddddd基金,分别负责经费的拨给和项目的检查、验收、成果鉴定以及鉴定后的成果报奖、推广、技术转让 ddddd、专利申请等事项。
二、 研究基金项目批准经费核定后,按年度拨款、承担单位应在人力、物力上给予支持;科研经费的使用 ddddd应严格按照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财务部门的规定执行,合理使用。如发现使用不当,立即追回或停 ddddd止用款。
三、 项目的进展应按计划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或中途停止,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根据课题经费的 ddddd来源分别报校(院、所)审核批准。
四、 项目完成后,应按学校的规定办理总结、验收或鉴定等结题手续,结余经费可纳入所在单位作科技发 ddddd展基金,亦可经校科研处和院、所同意后转立新题,但须办理重新立项手续,不得作为单位收入提成 ddddd分配或移作他用。
五、 有偿资助的项目,如该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进度完成,经主管局签定并按期偿还资金的,可以从规定d d d d的偿还金额中提取20%作为奖励基金。
六、 各单位在年终总结和科技统计中应将研究基金项目与经费(包括院、所基金)如实在有关栏目中填报
七、 研究基金申请书和合同书,由校科研处统一印制下发使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校科研处为校自然科学研究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除。

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二〇〇〇年六月修订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科研成果推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精神,加强成果管理,促进医学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尽快使 dddddddd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成果是指已完成研究任务,并按要求通过技术鉴定或未鉴定但以科研论文发表的 dddddddd科研成果,包括理论成果,应用技术和开发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学校科研处为科研成果交流和推广应用交流的组织管理机构,各院、所科研管理部门为二级管理单 dddddddd位。
第四条:学校科研成果推广发展专项基金经费来源:
dddddddd(一) 科研成果推广专项贷款经费。
dddddddd(二) 从转让或实施产生经济效益中提取5-10%比例,反馈至学校的科研成果推广发展专项基金 ddddddddddddddd(其中50%反馈至各基层科管部门)。
dddddddd(三) 通过各种渠道向局、市、部各级推广发展专项基金申请经费。
第五条:学校科研成果推广发展专项基金用途:
dddddddd(一) 资助列入各级推广计划的项目。
dddddddd(二) 奖励各级推广项目实施中作出贡献的人员。
第六条:凡我校科技人员及其他在职人员申请获得的各级科研项目并列入科研计划管理的课题。完成后的成 dddddddd果进行科研成果交流和推广,学校具有优先开发权,并应遵照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项目的申请
dddddddd(一) 凡有一定经济效益和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均可申报校、局、市、部(委)科研成果推广 ddddddddddddddd计划项目,于每季末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上海第二医科大学成果推广项目申请表”并提 ddddddddddddddd出可行性方案和实施计划,一式二份报校科研处。如需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的,校科研处 sssssssssssssss按不同渠道不定期进行推荐申报。
ssssssss(二) 所申报的项目,须按照该成果鉴定时填报的“二医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信息计划表和调查 sssssssssssssss表”进行,否则不予立项推广。
第八条:项目的受理
ssssssss(一) 学校在接到项目申请后一个月内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推广项目可行性方案和实施计 sssssssssssssss划进行论证,提出评估意见。
ssssssss(二) 经论证被通过的项目,学校将通知有关院、系、所和项目负责人,并填写推广项目计划任 sssssssssssssss务书以及签订项目合同,由学校(甲方)、课题组(乙方)、院、系、所(丙方)共同履 sssssssssssssss行合同条款。

第三章 项目的管理

第九条:校科研处负责科研成果推广项目计划的实施管理,并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其它客观因素经确认予以修改的应及 ssssssss时向校科研处提出申请,方能变更合同条款。
第十一条: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合同完成期限的项目,学校按合同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推广项目在完成计划指标和考核指标后,应办理验收或鉴定申请手续,由相应主管部门组织专家 ssssssssss予以验收或鉴定。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或鉴定后一个月内需将有关技术资料、验收或鉴定书、用户意见、经费使用 sssssssss结算等材料报校科研处备案。
第十四条:凡列入校、局、市、部(委)各级科研成果推广计划,并取得较大效益的项目,均由校科研处推 ssssssssss荐申报各级成果推广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推广程序为科研成果的选项、交流、立项、审核、推广应用、实施、验收(鉴定)、申 ssssssssss报、奖励。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科技成果推广方式为科技成果的技术转让、专利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作生产等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校科研处。
第十八条:有关成果推广立项申请表等统一由校科研处制定发放。

 
 
 
 
 
 
 
 
 
       
仁济医院重点学科优势特色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dddd为确保院级重点学科及优势特色项目建设的顺利完成,多出成果,使我院有更多的学科挤身于国内外先进行列,特制定本办法。

一、 院级重点学科和优势特色项目的管理与经费

1. 医院成立院级重点学科/优势特色项目管理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党委领导、主管科研、后勤等副院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若干人组成。
2. 已立项签约的各重点学科带头人和优势特色项目负责人是所在学科建设的直接领导者,应切实担负起重点学科和优势特色项目的学术和管理的双重职责,严格按建设合同要求组织实施,保证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并认真作好定期汇报,接受医院、科研部组织的检查、考核工作。
3. 重点学科或优势特色的项目所在的科室行政科主任以及科核心小组应支持项目负责人的工作,主动配合并保证项目建设计划的顺利实施。各科要成立领导小组,成员由学科带头人或项目负责人、科主任、秘书组成。秘书负责经费管理、仪器管理。
4. 医院建立重点学科优势特色项目建设基金,用于特色项目建设专项经费。目前院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每项每周期(三年)___万元左右,院优势特色项目的建设经费为每项每周期(三年)___万元左右,根据建设计划分年度下达,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使用经费要建立帐簿。
5. 各重点学科或优势特色项目的建设经费开支管理办法,按《仁济医院院级重点学科特色专业经费使用办法》(另附)。经费要在签约后可使用。

二、 院级重点学科和优势特色项目的建设与考核、验收

1. 抓课题研究和专业特色建设
根据确定的主攻方向,选准重点研究课题,积极争取国家和上海市各级科研项目,多渠道筹集科研经费,加强单位内外,以及学科间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出成果、出效益、形成专业优势和特色,提高整个学科建设水平。通过重点学科或优势特色项目的建设带动学科人员整体业务和学术水平的提高。
2. 抓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
通过建设,要求至少有一名年龄在50岁以下的科技骨干能成为既精通专业理论,又善于解决本专业医疗防治业务中疑难复杂问题;既能把握本学科发展方向,提出制定本学科发展规划与目标,又能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手段,带领队伍实现群体目标;善于利用或开创国内外学术交流渠道,为学科发展筹措资金和争取科研项目,提高本学科和新的学科带头人的知名度。同时,逐步形成学术带头人,中青年业务骨干和青年专业人员合理配套,相关专业(学科)与本专业(学科)人员配套,科技人员与辅助、后勤人员配套的人才梯队。
3. 抓设施条件和实验室建设
应根据主攻方向和近、中、远期目标有计划地添置或更新必要的关键仪器设备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改善各项设施和实验室条件,逐步形成实验室优势和特色,为进一步成为上海市、卫生部以至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打下基础。
4. 抓学科内部管理手段和制度建设
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摸索建立一套适合学科发展需要的人、财、物管理制度。
5. 医院将定期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建设合同书》的内容和考核指标进行每年底检查考核,对未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要求实施建设的学科,将视情况采取限期整顿或撤消建设计划立,追回拨款等措施。

 
 
       
 
 
 
       
科研部政务公开内容

§1 科研工作政务公开内容

§1.1 科研基金
§1.2d科技成果奖
§1.3d各类科技奖励
 
§2 研究生工作政务公开内容
§2.1  研究生招生
§2.2 研究生学籍管理
§2.3d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
 
§3东部动物实验中心工作政务公开内容

§3.1 动物实验和实验动物管理

 

 

 

 

 

 

 

 

 
       


§1 科研工作政务公开内容
§1.1
一、 项目名称
dddd 科研基金

二、 职责范围
ddddd对各级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卫生部、上海市科委、教委、卫生局基金及校基金)组织申请、审核、荐送、上报、管理、监督、检查、考评。

三、 办事程序
1. 按各上级部门要求,每年将各级部门科研基金申请要求及申请指南通知各学科、科室,并布置申报工作
2. 申请者须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相应的项目申请书,交科研部。
3. 科研管理部门对申请项目严格审查并保证申请书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及可行性,认真遴选优秀项目申报,并应对支持该研究及监督其计划的执行作出保证。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后,集中上交校科研处。
4. 校科研处按要求、格式及质量进行初审、筛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