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境)党员须知
1.中国共产党党员在国(境)外期间,应关心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忠于祖国,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坚决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坚决维护民族尊严,认真宣传、 执行党的对外方针、政策,按计划努力完成出国任务。
2.共产党员在国(境)外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介入或干涉对方的内部事务,不准从事不正当的、非法的经济活动。
3.共产党员在国(境)外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严禁以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国的政治活动,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维护祖国安全,不得有任何损害祖国的言行。要 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尤其在对外交往中应提高警惕,防止敌特分子策反、绑架和腐蚀引诱。遇有政治性问题和涉及与对方关系的政策性问题或其他重大事情,既要站稳立场,又要注意策略,善于斗争,同时要及时向我使馆、领馆请示汇报。
4.党员在国(境)期间,应经常与本单位党组织联系,每3~6个月向党组织汇报学习、 工作及思想情况一次(临时党组织关系在领、使馆者除外),并按时缴纳党费。
5.党员按期回国,应向本单位党支部汇报思想(公派出国人员按期归国后,即可恢复组织生活),提出恢复党组织生活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恢复党的组织生活。
6.党员在批准期限内若不能按时回国,应提前与所在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联系,说明情况,申请延长在外期限。若行政批准延长期限后,则党的关系也相应同步延长。在延长期内,党员仍要按时交纳党费,并汇报思想。
7.党员因公或因私出国逾期归国,均应主动向本单位党组织提出要求恢复党组织生活(党籍)的书面申请,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才能恢复组织生活(党籍)。
8.党员逾期不归,经行政决定不再保留期公职在本单位的同志,期党籍亦不再保留在本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