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济医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捐赠行为,规范各科室及各级人员接受、使用、管理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修订《仁济医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医院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第二条 医院接受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自愿无偿;
(三)符合公益目的;
(四)非营利性;
(五)医院法人主体统一接受和管理。
第三条 医院可以接受以下捐赠:
(一)用于医院患者医疗救治费用;
(二)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
(三)用于医院人才培训和培养;
(四)用于卫生健康领域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
(五)用于医院公共设施设备建设;
(六)用于其他卫生健康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第四条 医院不接受以下捐赠: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四)与医院采购物品(服务)挂钩;
(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
(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五条 医院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管理作为院长办公会研究决策事项。
第六条 医院院长办公室作为捐赠协议签署等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受理相关捐赠事项。
第二章 捐赠预评估
第七条 收到捐赠人捐赠意向后,医院在接受捐赠前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捐赠项目开展综合评估。
第八条 医院院长办公室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及相关业务部门,建立评估工作机制,及时对捐赠申请提出评估意见。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及有关监管部门参与评估。
第九条 捐赠预评估意见由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三章 捐赠协议
第十条 医院接受捐赠需与捐赠人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与捐赠人签订,并加盖受赠法人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用于医院人才培训和培养、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捐赠,捐赠人不得指定医院具体受益人选。
第十二条 医院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捐赠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书面捐赠协议。
第四章 捐赠接受
第十三条 捐赠财产由医院法人主体统一接受。
第十四条 医院积极协助捐赠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按期足额交付捐赠财产。
第十五条 接受货币方式捐赠,原则上要求捐赠人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医院银行账户。
接受非货币方式捐赠,由捐赠人提供非货币捐赠财产价值证明;如无法提供,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非货币捐赠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确认或公证。
第十六条 医院接受捐赠,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或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医院财务专用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及时将捐赠收据送达捐赠人。
第十七条 医院接受的捐赠工程项目,捐赠人可以留名纪念或提出工程项目名称等。
第十八条 捐赠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入境、许可申请等手续的,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医院财务处需建立健全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医院财务处对医院接受的捐赠财产集中统一管理,及时按照书面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进行逐项核对、入账。
第二十一条 医院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使用部门应会同财务处、医学装备处、物资采购处、信息中心等管理部门按照捐赠协议办理入库登账,纳入医院资产统一管理。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院严格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对接受捐赠财产的规定,确认捐赠财产价值,如涉及非货币性捐赠财产的项目,应由相应行政职能部门确认财产价值后报财务处核算入账,财务处应根据捐赠协议区分限定用途资产和非限定用途资产,真实、完整、准确核算。
第二十三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医院将本年度接受捐赠财产情况在年度财务报告中进行说明。
第六章 捐赠财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医院应尊重捐赠人意愿,严格按照医院宗旨和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
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捐赠财产,医院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 货币捐赠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接受捐赠资助主办各类会议、学习班等
支出金额大于1万元的开支项目需与服务提供方签订经济合同,并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行政院长审核,大于等于30万元的支出项目需经过医院“三重一大”审批流程。
(二)接受捐赠资助开展课题研究
支出金额大于1万元的开支项目需与服务提供方签订经济合同,并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科研院长审核,大于等于30万元的支出项目需经过医院“三重一大”审批流程。
(三)接受捐赠资助出访参加各类会议及其他
支出金额大于1万元的开支项目需与服务提供方签订经济合同,并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捐赠院领导审核,大于等于30万元的支出项目需经过医院“三重一大”审批流程。相关费用支出标准应遵循《仁济医院因公短期出国(境)访问或培训及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不得支付与公益活动无关的费用。
(五)不得用捐赠财产提取管理费,不得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
第二十六条 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处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七条 限定用途的捐赠经费应在项目执行期限内使用,捐赠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捐赠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未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项目完成以后形成的资金结余与超出执行期限一年以内未进行结清的资金余额,将纳入医院经费结余管理,用于医院事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建立接受捐赠档案管理制度。对捐赠协议、方案、执行、审计和考评情况进行档案管理。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医院建立健全受赠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受赠相关信息,提高受赠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十条 医院在规定时间公开受赠信息:
(一)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医院受赠财产、财产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受赠项目审计报告或绩效评估结果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
(三)国家有关法规对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在医院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受赠信息。
第三十二条 对公众和捐赠人查询或质疑,应当依法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三条 受赠项目完成后,及时向捐赠人反馈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结果,听取捐赠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定期开展捐赠管理检查和审计工作,并及时将检查、审计结果予以公开。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
2024年4月24日